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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 2020 年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相关资助项目和园 区隔离场所资助项目申报时间及条件

来源:创新产业融合促进会  时间:2020-07-09


一、《龙华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实施细则》相关资助
申报时间:
2020 年7 月 1 日-2020 年 12 月31 日
【大型领军企业落户资助类】
资助标准:
对将总部迁入龙华区的大型领军企业进行资助。
(一)对新引进的由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 强”企业,且上年度产值
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 100 亿元的一次性予以 3000 万元资助;
(二)对新引进的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 500 强”
企业,且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的,一次性予以 1000 万元资助;
(三)对新引进的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服务业 500
强”、“中国制造业 500 强”、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 500 强”企业,且上年度
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分别一次性予以 500 万元资助;
(四)对新引进的由深圳市统计局与深圳市经贸信息委联合发布的“深圳市工业百
强”企业,且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 10亿元的,一次性予以 100 万元资助。
同一企业符合上述多项资助条款的,按最高级别进行资助,只补差额不重复资助。
申请条件:
(一)2017 年 1 月 1 日后,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
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落户龙华区后两年之内提出申请。
【重点产业优质企业落户资助类】
资助标准:
对新引进除《龙华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实施细则》第四条以外的符合龙华区产
业导向,且上年度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 10 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的
优质企业,一次性予以 300 万元资助。
申请条件:
(一)2017 年 1 月 1 日后,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
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落户龙华区前一年度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 10 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三)落户龙华区后两年之内提出申请。
【潜力型创业企业落户资助类】
资助标准:
新引进的企业已获得知名创业投资机构(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
单 VC、PE 排名前 20 强)2000 万元以上投资的,经认定后,按照机构投资额的 5%给
予被投资企业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最高 200 万元。
申请条件:
(一)2017 年 1 月 1 日后,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
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落户龙华区前一年内,获得知名创业投资机构(清科集团最新发布的中国股
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 VC、PE 排名前 20 强)2000 万元以上投资。
(三)落户龙华区后两年之内提出申请。
【境内上市企业及“新三板”企业落户资助类】
资助标准:
(一)区外在境内上市(指在沪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将注册地、
纳税登记地新迁入龙华区的,一次性给予 500 万元的落户资助。
(二)区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将注册地、纳税
登记地新迁入龙华区的,属于基础层的予以 150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属于创新层的予以
200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申请条件:
(一)2017 年 1 月 1 日后,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
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从区外迁入龙华区前,已在境内上市(指在沪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
或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
(三)落户龙华区后两年之内提出申请。
【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资助类】
资助标准:
属于深圳市认定的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符合龙华区产业导向并落户龙华区的,
对项目所属企业给予市级奖励额 50%的配套奖励。
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
龙华区。
(二)2017 年 1 月 1 日后,获评定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
(三)获得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市级奖励后两年之内提出申请。
【新落户重大产业项目空间资助类】
资助标准:
(一)新引进的符合《龙华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实施细则》第二章规定且在我
区无自有用地用房的企业,在我区购置研发办公用房和生产用房的,按总成交价 10%予
以支持,不超过 2000 万元。
(二)新引进的符合《龙华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实施细则》第二章规定且在我
区无自有用地用房的企业,在我区租用研发办公用房和生产用房的,给予房租 50%、每
年最高400 万元的资助,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
申请条件:
(一)2017 年 1 月 1 日后,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
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在龙华区注册登记之日前后两年内购置或租用研发办公用房和生产用房。
(三)落户龙华区后两年之内提出申请。
(四)龙华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奖励,十五年内注册地不迁离龙华区,且所购房屋
十年内不对外出售、不擅自对外出租,否则同意全额退还相应奖励。
(五)龙华区租赁办公用房奖励,五年内注册地不迁离龙华区,且所租房屋不擅自
转租,否则同意全额退还相应奖励。
【商业楼宇招优引强资助类】
资助标准:
(一)对经事先备案的商业楼宇,所引进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之和超过 1亿元的,
给予商业楼宇运营主体所引进企业上年度形成本区经济贡献总额 50%、最高 500 万元的
一次性奖励。
(二)从下一年度开始,所引进企业的上年度纳税总额之和每同比增长 5%,给予商
业楼宇运营主体 20 万元奖励,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
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
龙华区的商业楼宇运营主体。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
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请资助前已向区企业服务中心备案登记。
(四)商业楼宇引进的企业(不含运营该商业楼宇的运营主体企业)在龙华区缴纳
的上年度纳税总额之和(不含海关关税和减免税优惠)超过 1 亿元(所统计的单个企业
上年度纳税总额须不低于 100 万元)。
(五)申请纳税总额增长类资助的,除需满足申请条件(四)外,还需从下一年度
开始,所引进企业的上年度纳税总额之和同比增速不低于 5%。
【产业园区招优引强资助类】
资助标准:
经事先备案的产业园区,每引进一家纳税 3000 万元以上企业,可于企业入驻园区
后的三年内申请一次招商奖励,奖励金额为所引进企业上年度形成本区经济贡献总额
50%,最高 500 万元。所获资助应当用于优化园区环境、提升园区管理服务水平。
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
龙华区的产业园区运营主体。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
违法违规行为。
(三)所引进的企业上一年度在龙华区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 万元。
(四)申请资助前已向区企业服务中心备案登记。
(五)在所引进的企业入驻园区后三年之内提出申请。
【园区建设专业化产业体系资助类】
资助标准:
对龙华区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园、未来产业园、先进制造业产业园,鼓励园区企
业协助引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
(一)每成功引进一家产值 1 亿元以上、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
给予引荐企业一次性奖励10 万元;给予产业园区一次性奖励 10万元,园区所获奖励不
得与《龙华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实施细则》第十条重复;
(二)给予被引进企业连续三年租金资助,每年资助金额从入驻园区开始依次为办
公场地租金的 70%、50%、30%,每年最高50 万元,所获租金资助不得与《龙华区重
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实施细则》第九条重复。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产业园区建设专业化产业体系-引荐企业资助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满 1 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
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2.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
违规行为。
3.入驻龙华区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园、未来产业园、先进制造业产业园。
4.被引进的企业须在 2017 年 1 月 1 日后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
5.在被引进企业落户龙华区后两年之内提出申请。

(二)申请产业园区建设专业化产业体系-产业园区资助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
区的产业园区运营主体。
2.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
违规行为。
3.运营的产业园区被龙华区认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园、未来产业园、先进制造业产
业园。
4.被引进的企业须在 2017 年 1 月 1 日后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
5.在被引进企业落户龙华区后两年之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产业园区建设专业化产业体系-被引进企业租金资助的,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
1.2017 年 1 月 1 日后,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
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2.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
违规行为。
3.入驻龙华区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园、未来产业园、先进制造业产业园。
4.落户龙华区后两年之内提出申请。
【园区企业服务站资助类】
资助标准:
对经区企业服务中心备案审核通过而设立企业服务站,并配备两名以上企业服务专
员的产业园区,给予每年 5 万元、不超过三年的资助。
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
龙华区的产业园区运营主体。
(二)配备与园区规模相适应的企业服务专员(至少两名)。
(三)有办公场所及设施。有固定服务场所、产业政策宣传栏、企业服务工作制度。其
中由园区提供固定服务场所面积不少于 20 平方米。
(四)园区企业服务站经区企业服务中心验收通过。
(五)除日常工作外,园区每年集中开展两场以上服务企业相关活动。
(六)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
违规行为。
【产业载体租赁巴士资助类】
资助标准:
对国家、省、市认定的各类重点产业载体,龙华区认定的加速器、孵化器、软件园
等重点产业载体,给予产业载体的运营主体租赁巴士费用 50%、每年最高 100 万元、不
超过三年的资助。
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
区的产业载体运营主体。
(二)园区租赁巴士运营满 1 年以上。
(三)园区应当在满足上述申请条件后的 2 年内提交申请。
(四)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
违规行为。
【招商推介活动资助类】
资助标准:
对经事先备案并审核通过,区内园区和国内社会组织联合龙华区政府或区经济促进
部门共同举办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宣传推介及招商活动的,根据举办地位于境外、市外
及市内等三类情况,分别予以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且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招商
推介专项支持。
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
的产业园区运营主体或依法在国内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
违法违规行为。
(三)活动在 2017 年 1 月1 日后开展,且经区企业服务中心事先备案并审核通过。
(四)联合龙华区政府或区经济促进部门共同举办符合区产业导向的宣传推介及招
商活动。
二、园区设立临时隔离场所资助
申请时间:
2020 年7 月 1 日-2020 年 7月25 日。
资助标准:
对每个单间、独立房间给予园区每个房间每天 50 元补贴。每个园区最高每月 5 万元。
申请条件:
(一)园区运营主体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和税
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园区建筑面积在 10000 平方米以上。
(二)园区在 2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期间按要求设立的临时隔离场所,并经所在街
道认定。
(三)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影响资
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并经区(或街道)行政执行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
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