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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 2022 年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申报

来源:创新产业融合促进会  时间:2021-06-30

一、概述

鼓励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深圳进行接续开展产业化应用研究,解决科研成果产业化“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支持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类别: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创新 2030 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集成项目及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以及原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 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

二、申报时间:截止至4月6日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国家或者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二)申请单位应当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并提供不少于市财政资金资助总额的自筹经费;

(三)合作单位不得超过 3 家,均应当具有良好的研发基础和科研条件,并承担相关研发任务;其中至少有 1 家应当为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原项目牵头单位或者课题承担(牵头)单位。

(四)承接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已通过验收,并在 2018 年 1 月1 日至2020 年 12月 31 日期间取得项目主管部门(单位)正式验收合格文件(书);承接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研究成果未进行产业化应用,符合深圳市科技创新及产业发展需求;

(五)合作单位中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原承担单位应当拥有项目研究成果或其使用权,研究成果无知识产权纠纷;

(六)申请单位与合作单位签订真实、有效、具有实质性成果转化内容的合作协议,并且协议中应明确在深圳市实现产业化的相关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在成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应当包含申请单位;

(七)申请单位只可以牵头申请 1 个承接项目,并且不得多头申请和重复申请;

(八)已承担未办结的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牵头承担单位,不得再次牵头申请本年度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2020 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超过 5 亿元的申请单位,不受此限制;

(九)申请单位、合作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成员未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十)如果项目申请涉及科研伦理与科技安全(如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的相关问题,申请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