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市创新产业融合促进会阅读:3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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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艺术品拍卖活动资助
一、支持对象
本扶持计划资助对象是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实体,主营业务为文化产业。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重大艺术品拍卖活动主办单位或实际承办单位(同一拍卖活动的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不能同时申报)
(二)拍卖活动在深圳举办,举办时间距申报通知发布之日不超过2年。
(三)拍卖活动管理规范、组织安全有序,拍品不低于500件。
(四)拍卖活动对培育和发展深圳艺术品拍卖市场具有良好的导向意义或重大促进作用。
三、资助方式、数量及范围
(一)资助范围:对举办拍卖活动场地租赁费(包括拍卖会举办场地、拍卖活动配套预展或巡展场地等场地的租赁费用)、会务费(包括活动所需设备租金、拍卖和预展场地搭建费、拍卖和预展的布展及撤展费、拍卖及预展期间拍品的运输费用等费用)、宣传推广费用(包括资料费、印刷费、广告费、媒体宣传费等费用)、安保费(包括保险费、安保人员劳务费等费用)等费用予以资助。费用发生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资助方式及数量:事后资助,有数量限制,受资金年度总额限制。
(三)资助标准:按不高于实际支出费用3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一申报主体每年只能申报1项拍卖活动的资助。
四、申报时间
2025年10月27日至11月7日18:00
参加艺术博览活动资助
一、支持对象
本扶持计划资助对象是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实体,主营业务为文化产业。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参加国内国际重要艺术博览会的艺术品经营机构,参展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所参加的展会已列入我局资助艺术品展会名录(见附件)。
(三)参展展品需为申报单位自有或根据委托合同、协议等形式合法持有(申报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四)申报单位独立参展,并在会展展场租用独立展位。
三、资助方式、数量及范围
(一)资助范围:对参展实际产生的展位费、搭建装修费、会务费(包括展品的运输费用、装裱费用)、配套活动费用及差旅费(差旅费仅限于赴境外参加艺术博览会人员,不超过2人)予以资助。其中差旅费参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出国(境)人员标准。费用发生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资助方式及数量:事后资助,无数量限制。
(三)资助标准:按实际参展支出总额的30%以内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会展活动已经获得我市其他部门资助的,不得重复申请本资助。同一申报主体同一批次只能申报1个参展资助。
四、申报时间
2025年10月27日至11月7日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