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深圳市创新产业融合促进会”。英文名称“ShenzhenIndustrySyncreticPromotionAssociation”,缩写“SZISP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深圳市各行业创新、创业企业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地方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对内:分析、梳理创新产业,包括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电子科技,及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的可行性,推动创新产业企业与企业间的优势资源整合,突破企业发展瓶颈,实现企业跨越式发展;对外:协助创新产业企业以国家的战略高度,审视国际行业的发展趋势,融入国际经济体系,成为行业的国际领先企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9号中科研发孵化园2号楼408室。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通过整合区域内创新产业企业,包括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和现代服务企业,为创新企业的发展提供产业融合和资源共享的交流和互助服务平台;
(二)建设国际商务交流平台,协助区域内创新产业企业走出去,融入国际经济体系,同时与国际优质资源进行整合,包括并购,促使企业成为全球领先的行业领导者,引领行业的发展;
(三)协助政府制定创新产业发展的引导和支持政策,参考全球各大经济体的成功路径和经验,推动、并使深圳成为国际经济一线大都市,引领粤港澳大湾区成为全球经济体量最大的湾区经济体;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会员体系包括会员、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各自行业有创新精神和创新意愿,或有创新实践的企业、或相关服务型企业和团体,及在产业融合、跨界运营方面有研究基础和实践经验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学术专家等个人;
第十条 会员和入会的程序是:
(一)会员入会先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议通过;
(三)缴纳相应的会费;
(四)向会员颁发会员证(牌);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100000 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20000元(会长基金每年30000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20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5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2000元。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议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当会员总数少于200时,所有会员自动成为会员代表。如会员人数达200或以上时,则在会员中按1/3比例选举产生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章程制定或修改应当经参会会员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会会员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会员(会员代表)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
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和罢免主要分支机构负责人;
(四)决定或授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会员代表)数的1/3,且不得低于9个。第一届理事会由筹备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的会长、副会长即为本会的会长、副会长。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须无记名投票表决)。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采取网络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会组成包括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和会长。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不设立常务理事。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且身体健康,能应付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为专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执行理事会授权的工作;
(二)协调秘书处各部门、行政部门、分支机构等开展工作;
(三)决定秘书处副秘书长等人员的聘用;
(四)提名各主要办事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包括组织、筹备本会的理事会及会员大会。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三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本会应当同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本会应当向会员公开下列事项:
会费收取情况;
服务项目收费及其他收入情况;
经费使用情况;
理事会决议、决定;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及其他工作人员与本会关联交易情况;
章程规定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经费使用情况每年至少公布一次,本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并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会涉及相关行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应当向全体会员发出警示通报:
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服务质量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重大腐
败案件的;
媒体披露有关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或者食品安全问题的;
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向本会通报有关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或者食品安全事件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影响行业声誉事件的。
第五十条 本社会组织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五十一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五十三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五条 本会支持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五十六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会员部 卓小姐
135 8088 2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