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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制度(修订版)

来源:创新产业融合促进会  时间:2024-06-07

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制度(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创新产业融合促进会(以下简称“产融会”)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保障产融会的合法权益,扩大产融会的公开透明,提高产融会公信力及社会影响力,进一步促进产融会事业发展,本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产融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产融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产融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自媒体及主管部门指定媒体对外披露的活动。产融会应当以真实、准确、完整为披露信息的基本原则披露与产融会相关的信息,但依法不予披露的除外。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三条 本社会团体主动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   产融会名称、简介、使命、宗旨、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产融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等管理信息(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等);

(四)产融会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方式等联系信息,以本社会

团体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五)产融会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六)产融会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

(七)产融会年度工作报告、社会团体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

(八)产融会开展慈善项目的信息(如有公开募捐的情况也应公开);

(九)产融会重大人事变动、重大事件等即时信息:

(十)产融会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十一) 产融会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十二) 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如申请披露的信息属于以下范围,将不予披露:

(一)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 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 捐赠人不同意披露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以及捐赠等信息;

(五)涉及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信息:

(六)内部工作信息:内部通讯、个人建议等:

(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如接受捐赠,应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有权向产融会申请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渠道

第六条 信息披露内容可选择如下渠道发布:产融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主管部门指定媒体、统一信息平台等。

第七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产融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应当由产融会新闻发言人及时公开说明及澄清。


第五章信息披露管理

第八条 产融会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如下程序:

(一)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产融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授权秘书处按照本制度第三章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进行信息披露:

(二) 秘书处负责披露内容编制、整理、确认、公布;对已披露的内容归档保存;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由秘书长作为新闻发言人进行披露。

第九条 产融会对工作中产生的信息进行有效管理。工作岗位不同,信息披露和保密的责任不同;责任不同,获得信息的权限不同:

(一) 产融会秘书长负责组织领导产融会的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审定信息披露工作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披露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进产融会信息披露工作;

(二) 负责对产融会披露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承办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向各部门及产融会秘书长提出信息披露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已经披露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

(三) 产融会各岗位的在岗人员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秘书长批准不得擅自披露。

第十条 产融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纳入产融会年度工作考核。

第十一条 产融会在信息披露工作中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披露工作的反应,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六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秘书长为产融会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秘书处参与信息披露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及时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改正。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及秘书处全体人员在本制度所列信息披露内容没有公布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产融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产融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