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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品牌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申报

来源:创新产业融合促进会  时间:2019-10-28

(一)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2019年10月22日上午10:00起至2019年10月31日截止。

(二)资助标准

资助不超过8家,每家资助50万元。将根据合同执行情况分期支付。

(三)申报条件

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是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机构;

2.重视商标品牌工作,有专门的商标品牌管理部门,配备1名以上专职商标品牌工作人员(不含兼职人员);

3.组织或参加3次以上(含3次)的国家、省、市商标品牌推广活动,组织开展3次以上(含3次)的商标品牌业务培训活动;

4.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近2年(申报截止日前两年)开展商标品牌维权10次以上(含10次);

5.行业协会申请的,其协会会员单位中有5家以上(含5家)拥有注册商标超过50件/家(含50件),10家以上(含10家)拥有注册商标超过20件/家(含20件);

6.产业园区(含产业品牌集聚区建设的机构)申请的,园区内企业中有5家以上(含5家)拥有注册商标超过50件/家(含50件),10家以上(含10家)拥有注册商标超过20件/家(含20件)。

(四)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书(即系统填写项目申报信息);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其中产业品牌集聚区建设的机构还需提供产业品牌集聚区建设相关证明材料;

3.商标品牌管理部门(需提供包含该部门的公司架构图,盖公章)、商标品牌专职工作人员(需提供申报单位为其连续缴纳6个月社保的相关凭证)、注册商标数量相关证明材料(需提供与商标清单对应的所有商标证书,或体现注册商标信息的政府官方网站查询截图);

4.商标品牌推广、商标品牌业务知识培训等活动的图片、签到表等相关材料(需提供活动通知以及活动总结报告);

5.获得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的企业名单及相关记录材料(需提供维权援助的相关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理决定、仲裁裁决书、具有公信力机构出具的调解书、律师函以及整体案件情况说明)。

6.其他证明文件(品牌管理体制机制建设情况、制度政策情况、战略标准数量证明文件,商标品牌数据统计、管理情况证明文件,组织或参加国家、省、市商标品牌推广活动情况证明文件,组织开展商标品牌业务培训情况证明文件,为企业提供过商标品牌维权工作情况证明文件,品牌价值评估情况、规模效应、市场占有情况证明文件,注册商标数量情况证明文件)。

(五)审批程序

本项目受理、评审、管理、资金拨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当年知识产权工作目标发布年度项目申请指南(通知)。

2.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深市监规〔2019〕5号)的规定,从知识产权专家库中抽选7位以上(含7人)单数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统一评审,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对有关申请项目开展实地考察评价。

3.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项目方案,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根据公示结果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财政资金预算申请和资金拨付。

5.与申报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开展资金拨付。

(六)不予资助情形

1.不符合《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6号)申报条件的;

2.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的;

3.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发现有严重违法失信信息;

4.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的;

5.存在《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第二十五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合同,或者与申请人串通造假,骗取财政资金的情形;

6.存在违反《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七)注意事项

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合同,或者与申请人串通造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依规纳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