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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配套奖励项目申报

来源:创新产业融合促进会  时间:2019-10-28

(一)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2019年10月22日上午10:00起至2019年11月5日截止。

(二)资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5万元的奖励,对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该项目2019年度资助预算总额度400万。符合资助条件的所有项目资助总额超出400万时,按照项目预算总额除以经受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助金额的比例进行折算。

(三)申报条件

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是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2.2018-2019年度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

(四)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书(即系统填写项目申报信息);

2.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文件(或官方网站网页截图)。

(五)审批程序

本项目的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申请通知。

2.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对于申请材料不完善,限期予以补正。

3.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可能存在非正常申请情形时,可暂停资助审批,展开调查程序。

4.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在市财政部门下达预算后通知申请人办理领款手续,申请人未按通知要求领款的视为放弃申请资助款。

(六)不予资助情形

1.不符合《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6号)申报条件的;

2.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的;

3.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发现有严重违法失信信息;

4.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的;

5.存在《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第二十五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合同,或者与申请人串通造假,骗取财政资金的情形;

6.存在违反《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七)注意事项

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合同,或者与申请人串通造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依规纳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