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服务

宝安区2019年度第六批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时间及条件

来源:创新产业融合促进会  时间:2019-11-26


本年度第六批开展申报受理的扶持措施及申报时间:

序号

措施名称

网上申报时间

纸质材料提交时间

1

企业贷款利息补贴

11月18日-12月9日

11月19日-12月10日

2

企业贷款担保手续费补贴

11月15日-12月5日

11月15日-12月7日

3

企业增资扩产补贴

11月15日-12月5日

11月15日-12月7日

4

清退“散乱污危”企业项目补贴

11月15日-12月5日

11月15日-12月7日

5

工业园区厂房空置补贴

11月15日-12月5日

11月15日-12月7日

6

鼓励优质企业落户奖励

11月15日-12月5日

11月15日-12月7日

 

一、企业贷款利息补贴项目

概述:为加大企业融资补贴力度、扩大补贴对象范围、优化贷款贴息申报流程,对宝安区“四上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获得银行贷款、金融租赁或融资租赁服务的,对其实际融资利率超出央行基准利率的部分,按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年化利率3%,且总额最高1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2.本次受理申报的企业须为2018年度“四上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区统计局与科创局提供的名单为准。

3.仅限人民币贷款,且按揭类不享受利息补贴。

4.单笔贷款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

5.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和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实施办法操作规程》:“通过宝安区金融超市合作银行(包括其分行及系统内分支机构)实现融资的企业,优先给予补贴。”本批申报项目的贷款银行为宝安区金融超市的合作银行:深圳农商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融兴村镇银行、华夏银行、邮储银行、宁波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平安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宝桂村镇银行、兴业银行、广东华兴银行、招商银行、上海银行、浙商银行、江苏银行、北京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东莞银行、包商银行、广东南粤银行、杭州银行、广州银行、龙岗鼎业村镇银行(深圳地区的分行及系统内分支机构,以最终银行反馈的情况为准)。

6. 本次申报项目的贷款结清日应在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二)补贴标准

1.对企业融资贷款利率超出一年期央行贷款基准利率产生的利息部分,按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年化利率3%,每年累计补贴总额最高100万元,不含逾期利息、罚息或其他违约金。

2.申请补贴的单笔贷款补贴期限最12个月。

3.“一年期央行贷款基准利率”特指申报年的上一年1月1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当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4.本补贴措施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备注:

1.同一事项只能申报一项资助政策,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2.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根据金融超市合作银行提供的《企业贷款情况明细表》(加盖银行公章),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若银行未能反馈企业贷款数据的,企业对应的该笔银行贷款无法享受贴息。企业在《宝安区企业贷款利息补贴申请表》贷款情况栏目所填数据仅作参考,审核以银行提供的企业贷款情况明细表数据为准。

 

二、企业贷款担保手续费补贴项目

概述:为完善信贷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对企业向宝安区合作的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申请信用担保所产生的担保手续费(服务费),按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融资总额的2%,且总额最高1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2. 担保机构需为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原经济促进局)签订合作协议的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本次符合申报条件的担保机构为: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南北金融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3. 企业通过担保方式取得贷款且已支付担保手续费(服务费);

4. 本次申报项目的担保手续费(服务费)支付时间应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以发票开票日期为准。

(二)补贴标准

1. 对企业向宝安区合作的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申请担保所产生的担保手续费(服务费),按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融资总额的2%,每年累计补贴总额最高100万元。

2. 年化担保手续费率不超过2%的,按实际费率计算;超过2%的,按2%计算。

3. 同一笔贷款只能享受一次担保手续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高12个月。

4. 本补贴措施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备注:

同一事项只能申报一项资助政策,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三、优质企业增资扩产补贴项目

(一)申报条件

1.企业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2.为我区统计在库的工业企业;

3.上年度产值超过5 亿元,增长率在10%以上;

4.项目为申报年上两个会计年度内,在宝安区新租赁的产业用房内实施,且截至发布申报通知日已租满12个月。

(二)奖励标准

按新增租赁面积,给予企业12个月、每月每平方米15元、面积不超过30000 平方米的一次性补贴。

备注:

同一事项只能申报一项资助政策,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四、清退“散乱污危”企业补贴项目

(一)申报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2、项目为2017年11月17日《宝安区工业区转型升级暨“散乱污危”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正式印发之后开始实施;

3、经街道办筛选列入“散乱污危”工业园区台帐,并完成“建立台帐、主动清退、腾出空间、置换企业”等全部转型升级工作;

4、园区总建筑面积不少于 5000 平方米,清理前园区“散乱污危”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量的 70%及以上或“散乱污危”企业租赁面积占园区总建筑面积的 70%及以上的工业园区;

5、“散乱污危”工业园区升级后的生产制造空间面积不得低于改造前生产制造空间面积的80%,物业租赁价格不得高于片区指导价。入园企业应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升级后园区总产值不低于2亿元每公顷;

6、转型升级过程中,未造成园区内规模以上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迁出宝安区的;

7、企业规模达到纳统条件的,应依法在我区纳统;规模未达到纳统条件的,无纳统要求。

8、运营管理机构自行清理园区内列入台帐的“散乱污危”企业,因租赁合同违约造成损失。

(二)奖励标准

按照被清退企业实际租用面积,给予运营主体以实际月租金的3倍且每平方米不超过75元、总额累计不超过实际损失且不超过4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备注:

同一事项只能申报一项资助政策,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五、“散乱污危”整治工业园区厂房空置补贴项目

(一)申报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2、项目为2017年11月17日《宝安区工业区转型升级暨“散乱污危”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正式印发之后开始实施;

3、经街道办筛选列入“散乱污危”工业园区台帐,并完成“建立台帐、主动清退、腾出空间、置换企业”等全部转型升级工作;

4、园区总建筑面积不少于 5000 平方米,清理前园区“散乱污危”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量的 70%及以上或“散乱污危”企业租赁面积占园区总建筑面积的 70%及以上的工业园区;

5、“散乱污危”工业园区升级后的生产制造空间面积不得低于改造前生产制造空间面积的80%,物业租赁价格不得高于片区指导价。入园企业应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升级后园区总产值不低于2亿元每公顷;

6、转型升级过程中,未造成园区内规模以上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迁出宝安区的;

7、企业规模达到纳统条件的,应依法在我区纳统;规模未达到纳统条件的,无纳统要求。

8、已完成清退“散乱污危”企业工作,且新企业尚未进驻之前空置时间段;建立并已完善因清理“散乱污危”企业腾出的空置厂房台帐。

(二)奖励标准

按照完成清理“散乱污危”企业实际租赁面积,给予最长6个月且不超过实际空置期的租金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25元/月,单个园区总额累计不超过8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备注:

同一事项只能申报一项资助政策,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六、“散乱污危”整治鼓励优质企业落户奖励项目

(一)申报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2、项目为2017年11月17日《宝安区工业区转型升级暨“散乱污危”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正式印发之后开始实施;

3、经街道办筛选列入“散乱污危”工业园区台帐,并完成“建立台帐、主动清退、腾出空间、置换企业”等全部转型升级工作;

4、园区总建筑面积不少于 5000 平方米,清理前园区“散乱污危”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量的 70%及以上或“散乱污危”企业租赁面积占园区总建筑面积的 70%及以上的工业园区;

5、“散乱污危”工业园区升级后的生产制造空间面积不得低于改造前生产制造空间面积的80%,物业租赁价格不得高于片区指导价。入园企业应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升级后园区总产值不低于2亿元每公顷;

6、转型升级过程中,未造成园区内规模以上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迁出宝安区的;

7、企业规模达到纳统条件的,应依法在我区纳统;规模未达到纳统条件的,无纳统要求。

8、经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遴选的新入驻重点优质企业租赁面积超过所在工业园区总建筑面积的70%。

(二)奖励标准

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每平方米50元、按实际租赁建筑面积计算、总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备注:

同一事项只能申报一项资助政策,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